《药品管理法》实务解读(七十六)调配处方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调配处方的规定。本条是从原法第二十七条修改而来,保留了原法的有关处方调配的基本内容。修改除了将“必须”调整为“应当”外,主要是处方调配人法定称谓的变化。原法处方调配人称之为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修订后统一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原法规定的药剂人员,强调的是岗位,即处方的调配由从事药剂岗位的人员负责,修改后强调的是资质,即处方调配人必须具备本法规定的从业资质。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进一步突出处方调配在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的重要性和在药事管理中的地位,在于处方调配人与处方开具人具有相同的执业资格。从法的意义上,二者具有相同的资质调配人对处方调配或者拒绝调配才具有对等性,否则没有法定资质调配人去核对调配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生开具的处方,是不是有点法没配位。调配处方,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活动不可缺少的程序性环节,药事管理的重要事项,也是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三项基本职责之一。一、调配处方人员负责调配处方的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就是为处方的调配提出人员条件。处方调配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重要性是对医生开具的处方从药理上为科学合理的用药再把道关,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需要处方调配人员具备处方调配的专业知识、学识能力和从业的执业品德,如何确认,不是谁说具备就具备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二、调配处方内容调配处方,就是医疗机构通过医生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药品的活动,是对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不同于药品零售的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不管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必须凭医生的处方才能提供给患者。1.核对处方核对处方就是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指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确认处方的合法性首先是确认处方的开具人是否为本医疗机构的注册医师,且具有开具处方中药品的处方权。因为有些药品比如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饮片处方,需要有专门的处方权。其次处方使用是否准确,一些药品的开具对处方的颜色或标记有专门的要求。2.按方配药按规定要求核对处方无异议后,按处方开具的药品品名、剂型、剂量配发药品。工作量比较大的且有难度的是中药饮片的配方,需要严格按处方标示的饮片名称和重量,拿对称准。3.用药服务在发放药品的同时提供相关服务。一是向取药人说明用药注意事项,用简短、准确的语言说清楚,至取药人明白。二是在药品包装上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餐前、餐中、餐后等。特别是拆零的药品,药袋上要写清楚一天用几次、一次用多少;中药饮片煎煮的注意事项等。三是中药代制,如代煎煮、代打粉、代制丸等。三、调配处方权限本法规定了处方调配人调配处方的权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赋权和权力限制:1.不得更改这是本法赋予处方调配人审查核对处方权力的限制,即对处方中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擅自更改或者借用,就是未经医师同意自行更改或者借用。更改,是对处方所列所有内容的修改和调整,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用法、用量,以及前记、后记中的内容。代用,是用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代替使用。药师有对处方的审查核对权,但没有处方的更改权,这是药师不同于医师的社会定位和法律定位。如是规定也是维护医师的处方权和处方的严肃性。2.拒绝调配是本法赋予处方调配人有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但拒绝调配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只有经审查核对发现处方所列药品存在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时,才可以而且应当行使拒绝调配权。配伍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配合使用。配伍禁忌是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配合使用时,发生体外相互作用,出现使药物中和、水解、失效等理化反应,并可能发生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及变色等外观异常现象。使用后药物作用强度、作用持续时间和作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药效减退、副作用增强,甚至可能出现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危险,以及产生习惯性、成瘾性和药源性疾病,引起服药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超剂量是处方所列药品的用量超出了规定的用药人可承受的最大剂量,包括一次用量和合计用量。判断处方是否存在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法定直接依据是药品说明书中的药物相互作用和用量,除此还要靠处方调配人过硬的药学知识、熟练的专业技能、丰富的经验积累和认真负责的精神。3.重新确认重新确认,是对拒绝调配的补救措施。前提条件是必要时,一般情况下经审查核对拒绝调配的处方,不再作为处方使用,必要时是例外。何为必要,通常理解为用药急需,且处方无大错,无合法性问题。方法是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更正是将药师审查核对出来的不符合合理用药原则、对症不准确、有违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书写错误的地方进行更改修正。重新签字是对药师审查核对出来的问题,处方医师经查看坚持自己的处方事项,在存疑的地方再次签上自己的名字。重新签字是对医师超规定范围用药权限的遵循。对于在原处方上进行更正的,更正处同样需要处方医师签字。重新确认的过程,是医师与药师共同对存疑处方进行把关的活动。也是处方医师对所开具的处方终结负责的规定。(未完待续)点“在看”,可留言,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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