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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5月25日,梅女士因停经一月,阴道流血2天,到昆明XX医院治疗。医生给梅女士做了B超检查,因梅女士不要孩子,故医生建议清宫手术,医院为其完成手术,并对宫内组织安排病检以确定取出组织是否为胎儿组织,术后住院三天出院。

医院出具病理诊断报告,未发现胎儿组织。院方立即同病人家属即梅女士的丈夫取得联系,医生告知其根据病理诊断报告其妻子有宫外孕可能,医院复诊,医院医院复诊。年6月26日(出院后一个月)梅女士在家中发生大出血,被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宫外孕破裂大出血、盆腹腔积液,经抢救患者没有了生命危险,但造成输卵管被切除的后果。

患方认为:到医院诊治手术后还发生宫外孕破裂,医方应当承担责任。

医方认为:患者不听医嘱导致的损害后果,医方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决定共同委托昆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昆明医学会鉴定结论为:(1)医院在为患者梅女士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医院在未能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术后未给患者做相应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治异位妊娠的时机;②手术记录过于简单,在告知上存在不足,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2)异位妊娠导致左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大出血为患者自身疾病演变的结果,若能及时发现并诊治,可能预后良好。综上分析,医院负主要责任。

结论出来后,医院并不认可昆明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院方很委屈又纳闷,明明已医院复诊,是患者拖延导致病情严重,分明是患者一方责任,医院的主要责任。

律师介入支招: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的这样的鉴定结果呢?(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分析得知:第一次鉴定存在院方对医嘱告知问题举证不足的情况,所以鉴定结果可想而知。律师建议申请再次鉴定,并在鉴定过程中充分准备院方电话通知患方“复查以确定是否是宫外孕事实,及不复查风险”的相关证据,在律师协助下,再次鉴定时院方提交了通话清单,通话录音等相关告知患者复查以确定是否为宫外孕的依据。

鉴定结论逆转:

云南省医学会鉴定意见: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病史询问不充分,在检查不够完善的情况,做出不全流产诊断的依据不足,在无行急诊清宫手术指征的情况下给予梅女士清宫处理,不符合妇产科诊疗常规。但医院在清宫未见绒毛,病理报告也未见绒毛及滋养细胞的情况下,已及时电话联系患方,并告知患方亲属梅女士有宫外孕可能,应及时复诊,但患方未遵医嘱复诊。其次,梅女士左侧输卵管切除是自身疾病所致,早期发现可行保守治疗,但仍有部分患者保守治疗失败需行手术切除病变输卵管。医院在得知病理报告后,已及时履行过告知义务,患方未遵医嘱复诊,错失早期保守治疗时机。医院对梅女士的左侧输卵管切除负有轻微责任。这是律师介入的效果,其中的差距:主要责任是全部损失的80%,而轻微责任是全部损失的10%;二者差距70%。

所以,您还觉得鉴定SOEASY吗?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专业做,否则没有后悔药。让律师告诉你,医疗纠纷中,律师参与医疗纠纷鉴定的好处:

1.节约时间节约精力,律师为当事人整理出更专业,更具有法律依据的材料;

2.流程熟悉,不会走弯路;

3.充分利用举证机会,完成举证责任,帮助鉴定机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以维护己方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4.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为己方当事人博弈。

很多当事人选择鉴定程序时,并没有考虑到它的重要性。这是得不偿失的,其结果可能:

1.导致再次鉴定,增加维权时间,维权成本;

2.导致不可逆的维权结果,医疗事故鉴定有两次机会,但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才有一次机会,结论出来了,除非具备法定的不合法情形,否则都会被作为裁判的依据,推翻时难以上青天。这个时候没有后悔药。

3.目前审判存在的问题是以鉴代判会让鉴定不慎重的当事人很难受,99%的医疗纠纷存在的普遍显现,就是对责任的划分法院很少去改变鉴定意见,基本以鉴定书为准。

最后再次提醒:医院赔偿的唯一依据,请谨慎对待!

—END—

编辑

晨昀律师

图文

晨昀律师

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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