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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砂 Zhusha
《神农本草经》
为硫化物类矿物辰砂族辰砂,主含硫化汞(HgS)。主产湖南、贵州、四川、广西、云南等地,以产于古之辰州(今湖南沅陵)者为道地药材。采挖后,选取纯净者,用磁铁吸净含铁的杂质,再用水淘去杂石和泥沙,照水飞法研成极细粉末,晾干或40℃以下干燥。
性能:甘,微寒。有毒。归心经。
功效:清心镇惊,安神解毒。
应用:
1.心神不宁,心悸,失眠。
本品甘寒质重,寒能降火,重可镇怯,专入心经,既可重镇安神,又能清心安神,为镇心、清火、安神定志之药。可治心火亢盛,内扰神明之心神不宁、惊悸怔忡、烦躁不眠者,宜与黄连、栀子、磁石、麦冬等合用,以增强清心安神之效;若与当归、生地黄、炙甘草等同用,可治心火亢盛,阴血不足之失眠多梦、惊悸怔忡、心中烦热,如朱砂安神丸(《内外伤辨惑论》);阴血虚者,还可与酸枣仁、柏子仁、当归等配伍。
2.惊风,癫痫。
本品质重而镇,略有镇惊止痉之功。故可用治温热病,热入心包或痰热内闭所致的高热烦躁,神昏谵语,惊厥抽搐者;用治癫痫卒昏抽搐,常与磁石同用,如磁朱丸(《千金方》);若小儿癫痫,可与雄黄、珍珠等药研细末为丸服,如五色丸(《小儿药证直诀》)。
3.疮疡肿毒,咽喉肿痛,口舌生疮。
本品性寒,不论内服、外用,均有清热解毒作用,用治疮疡肿毒,常与雄黄、山慈菇、大戟等同用,如太乙紫金锭(《外科正宗》);若咽喉肿痛,口舌生疮,可配冰片、硼砂外用,如冰硼散(《外科正宗》)。
用法用量:内服,只宜入丸、散服,每次0.1~0.5g;不宜入煎剂。外用适量。
使用注意:本品有毒,内服不可过量或持续服用,孕妇及肝功能不全者禁服。入药只宜生用,忌火煅。
古籍摘要:
1.《神农本草经》:“养精神,安魂魄,益气明目。”
2.《本草纲目》:“治惊癎,解胎毒痘毒,驱邪疟。”
3.《本草从新》:“泻心经邪热,镇心定惊,……解毒,定癫狂。”
现代研究:
1.化学成分:本品主要成分为硫化汞(HgS),含量不少于96%。此外,含铅、钡、镁、铁、锌等多种微量元素及雄黄、磷灰石、沥青质、氧化铁等杂质。
2.药理作用:朱砂能降低大脑中枢神经的兴奋性,有镇静催眠、抗惊厥、抗心律失常作用,外用有抑制和杀灭细菌、寄生虫作用。
3.临床研究:据报道,用磁朱丸配合小剂量冬眠灵(mg/日)可治疗各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北京医学》,,2:10);用磁朱丸治疗老年白内障有显著疗效(《中华眼科杂志》,,1:1);用朱砂30g、法半夏15g、丁香、生甘草各6g、冰片0.6g,制成散剂,治疗神经性呕吐属热、属实证者,获良好效果(《江苏中医杂志》,,2:30)。另有用朱砂等治疗心律失常、病毒性心肌炎、小儿夜啼、牙痛、口腔炎等。
4.不良反应:朱砂为无机汞化合物,汞与人体蛋白质中巯基有特别的亲和力,高浓度时,可抑制多种酶的活性,使代谢发生障碍,直接损害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中毒的症状表现为尿少或尿闭、浮肿、甚至昏迷抽搐、血压下降或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慢性中毒者口有金属味、流涎增多、口腔粘膜充血、溃疡、牙龈肿痛、出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手指或全身肌肉震颤、肾脏损害可表现为血尿、蛋白尿、管型尿等。朱砂中毒的主要原因:一是长期大剂量口服引起蓄积中毒;二是挂衣入煎剂时,因其不溶于水而沉附于煎器底部,经长时间受热发生化学反应,可析出汞及其他有毒物质,增加毒性。所以必须控制剂量、中病即止。服药期间,应避免与含甲基结构的药物(如茶碱、心得安等)以及含溴、碘的物质(如溴化物、碘化物、巴氏合剂、三溴合剂、海藻、海带等)同服。并避免高脂饮食或饮酒,合理用药,以保证用药安全。朱砂中毒的早期可催吐,并给予解毒剂。严重者,可对症处理。
温馨提示:上文中所提及药方和中药,需在专业医生指导下应用,切勿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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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约公元前~前)卫国人,战国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他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到秦国后,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韩非(约公元前~前)战国末期韩国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主义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韩非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五蠹》),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因此他断然主张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措施,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1、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2、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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