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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优化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42号)总体要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改情况,我中心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年第1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使该指导原则更具有科学合理性及实际可操作性,即日起在我中心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衷心希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推动指导原则的丰富和完善,促进注册申报及技术审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年12月31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何静云、徐超   -、   电子邮箱:hejy

cmde.org.cn          xuchao

cmde.org.cn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2.反馈意见表(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年11月22日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临床试验的目标在于通过考察产品的临床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确认产品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可接受,并确定产品的适用人群及适应症。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用于中国境内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旨在明确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对临床试验设计提出原则性建议,明确临床试验中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并对临床试验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用于指导申办者的临床试验工作,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办者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本指导原则内容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一)伦理原则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应当经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应由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

研究者需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二)科学原则

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病学背景和统计学要求等,对临床试验进行科学的设计,同时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在保证试验结果科学、准确、可信的同时,尽可能做到高效、快速、经济。

(三)依法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为基础的法规框架下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开展应符合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

1.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

临床试验申办者应选择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年第号)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在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同期开展,并确定一家临床试验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以及与所开展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试验条件、设施设备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常规开展相关检测项目和疾病诊疗项目,具有相关诊断结果解读和疾病处置的能力,具有防范和处理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具有能够满足临床试验需要的受试人群;具有必备的实验室检测条件及设施设备,满足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如有)等。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群差异、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具有相关学科优势的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代表该产品预期使用机构的类型。

临床试验研究者和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应具有设计并实施相关临床试验的能力、熟悉相关检测技术、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正确判读。临床试验统计学负责人应为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了解必要的临床试验法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确保相关临床试验严格按照预定方案实施,并能够配合产品注册申报过程,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等。

2.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一起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临床试验全过程中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临床试验方案的内容要求参见附件1。各临床试验机构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临床试验方法、受试者选择、评价指标、预估样本总量、统计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方案中根据各机构情况确定样本量的分配计划。

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分别总结各自的临床试验数据,出具临床试验小结,并附临床试验数据表等资料。临床试验小结及其附件的内容要求参见附件2。

牵头单位负责对所有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内容要求同“临床试验数据表”),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出具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件3。

三、临床试验设计

临床试验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适用人群、被测物特点和产品使用方法(如:使用者、结果解释、样本类型)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包括选择适当的临床试验方法,确定适合的受试者选择标准和临床评价指标等。临床试验结论应能够证明产品的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并支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相关内容。

同时,临床试验是根据(抽样得到的)有限的受试者样本得出研究结果,对未来具有类似情况的受试者总体做出统计学推断的过程。因此在临床试验设计时,需要应用统计学原理,对试验相关因素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可考虑设计一个小样本的预试验,特别是对于全新的体外诊断试剂或相比已上市同类产品有重大差异的产品,预试验可用来确定可能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临床评价指标等,还可对可能导致偏倚的因素进行有限的评价,并有助于减少非预期的结果导致临床试验中需要改变关键设计的可能性。一般而言,为了做出科学上有效的确证推理,预实验数据不可与临床试验阶段的研究数据合并。

(一)临床试验方法

一般情形下,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敏感性和临床特异性,从而证明其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临床参考标准是指现有条件下临床上可获得的能够用来确定受试者目标状态(健康状态、疾病状态、疾病进程、指导临床处置的疾病或健康状态等)的最佳方法,通常来自临床和实验室的医学实践,包括: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的专家共识或临床上公认的、合理的参考方法等。临床参考标准可能是一种方法,也可能是多种方法相结合。

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亦可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证明两者等效,从而间接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对比试剂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样本类型、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为了更加全面地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临床试验中亦可将与临床参考标准的比较研究和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研究相结合,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被测物检测准确性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参考标准、亦无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况,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建立目前公认、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检测结果的性质(定性或定量等)以及临床参考标准和对比试剂的可获得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临床试验结论应能够支持预期用途描述的内容。对于风险较高的产品,建议优先选择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针对临床参考标准或对比试剂的选择及依据进行详细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变更前后产品性能发生显著变化的或增加临床适应症等情形,亦可采用与临床参考标准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的临床性能。

对于某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可能遇到需要特殊考虑的情形,例如:

1.产品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除需评价检测试剂临床性能以外,还需评价无医学背景使用者对产品说明书的认知能力,并证明无医学背景使用者与专业检验人员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2.与指导用药相关产品的临床试验中,除需进行被测物检测准确性评价以外,还需评价检测结果对临床用药和患者管理的指导效果,以证明检测试剂可以使患者临床获益。

3.用于疗效监测、预测、预后判断等用途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对受试者进行多个时间点的重复观测(随访),以证明其预期用途和适用人群等。研究者应根据疾病病程明确受试者随访时间、评价指标等。

4.疾病筛查类产品(例如:用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产前筛查的检测试剂等)应进行前瞻性的临床试验,针对筛查人群纳入受试者,以相关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包括受试者随访结果)为对照,证明产品的灵敏度、特异度、阳性/阴性预期值、似然比、相对风险值等临床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5.某些情况下,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由于样本采集、处理、保存等差异导致不能使用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例如:适用样本为拭子样本,但两种方法适用的拭子材质和保存液不同的情况),此时可针对每位受试者分别采集样本并进行试验用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两次采集样本的顺序应遵循随机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仅在一次样本采集不会影响下一次样本采集时才考虑采用此种试验方法。

(二)偏倚的控制

偏倚是指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实施及结果分析时,有关影响因素所致的系统误差,致使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性的评价偏离真值。在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过程和数据分析过程中均可能会引入偏倚,偏倚干扰临床试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中均需防范其发生。

1.盲法:体外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中应对受试者样本设盲,并使检测顺序随机,以避免因操作者和检测结果的评价者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等信息而引入偏倚。

2.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应与“临床参考标准”的判断或对比试剂检测同步进行,以避免因疾病进程不同或样本保存时间不同而造成临床试验结论偏离真值。

3.临床试验中应尽量避免引入过多的干扰因素,如各临床试验机构应尽量选择相同的适用仪器机型等。

4.在临床试验机构选择、受试者选择、试验过程、统计学分析等各个阶段均需进行偏倚的控制。例如: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预期适用人群;不同临床试验机构在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统一试验操作和判读标准等。

(三)受试者选择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和检测要求等合理确定临床试验受试者选择要求,包括: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受试者纳入方法、样本采集、保存和运输方法以及样本剔除标准等,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严格遵循。非适用范围的人群入组将引入偏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1.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

1.1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如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人。

1.2受试者应包括经临床参考标准确定具有某种目标状态的病例组和不具有目标状态的对照组。病例组纳入标准应能够反映目标状态的全部特征,例如:用于疾病辅助诊断的产品,需考虑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疾病的分型、分期、病程的长短、病情的轻重等。对照组需考虑纳入可能对检测产生干扰的受试者、易与目标状态相混淆的疾病病例以及一定数量的表观健康者,以评价产品的检测特异性。此外,受试者纳入标准还需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如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影响等。

定量检测试剂,入组样本应尽量覆盖检测范围内的各个浓度水平。

当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时,应考虑受试人群是否能够充分反映中国目标人群的全部特征。

2.受试者纳入方法:

通常,如体外诊断试剂在不同亚组的人群中具有相似的临床性能,则纳入受试者时可仅根据预先设定的纳入/排除标准,而不考虑特定的基线特征或分层。但当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预期在不同亚组的人群中有差异,或在某些重要的亚组中需要得到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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