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则
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但不可中英文混写。
4、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6、患者年龄应当具体写出,不得以“成”字代替,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7、注意合理用药,做到安全、有效、经济;数种药物同用时,应考虑可能的相互作用。
8、急性皮肤病一般开3日,不超过7日量。慢性皮肤病7-14天,特殊情况可开30天
9、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10、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超过5种药品可再起一张处方。
11、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天,普通处方不得超过7天,慢性处方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12、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13、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
14、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6、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9、不要写一些与医疗无关的语句,以保持处方的严肃性。
处方的限量及要求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药品处方的要求(麻醉、精一药品)
1、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特殊药品处方的限量
1、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门(急)诊患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门(急)诊患者第二类精神药品
(1)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1)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哌替啶在体内代谢产物为具有中枢兴奋毒性的去甲哌替啶,它的半衰期比哌替啶长,连续给药会造成此种毒性代谢物在体内蓄积中毒,同时其易在脑内达到高浓度,增加用药上瘾的危险性。所以,哌替啶不适用于慢性疼痛,医师改用吗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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